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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一條至前條之申請事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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