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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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