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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
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項申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併同檢具幼兒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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