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訓練向受訓人收取之總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受訓人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其參與訓練總時數,按下列原則退費:一、開訓日前即提出無法參與訓練者,全數退費。二、開訓日後未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之費用。三、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之費用。四、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