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訓練課程之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並具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專業者。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前項第二款之實務經驗年資證明,應由服務單位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