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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幼稚園教師。
(三)托兒所教保人員。
(四)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五)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1.大學以上學歷。
2.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六)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1.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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