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本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前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第一項十八小時以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任職後每二年接受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