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三、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