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