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