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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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