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維持環境衛生。
二、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