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