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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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