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