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蒐集幼兒園依前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並提供查詢。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本系統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