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應由申請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申請人應予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