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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一)學費補助: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或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二歲計。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前項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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