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