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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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