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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二、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三、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四、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五、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六、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七、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八、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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