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定義如下:一、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二、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三、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地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其附設幼兒園為偏遠地區之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