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