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三、其他足以使家長或監護人得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