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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每學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前二項每學年度或每學期起訖日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另定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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