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幼兒園園長、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下列順序代理之:一、組長。
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
二、教師或教保員。
公立幼兒園無專任教師或教保員代理園長、主任,或情形特殊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進用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園長或代理專任主任者,幼兒園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
園長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代理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其代理人應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規定資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