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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駕駛人、隨車人員或護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每二年接受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係因不可歸責於該駕駛人、隨車人員或護理人員之事由所致,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予處罰。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幼兒園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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