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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七條第八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或第四十條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保服務機構為法人,經依前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前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令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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