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