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
審議會、申訴評議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