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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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