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