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事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八、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其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於前條第七項所定辦法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