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