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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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