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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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