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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實驗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六年以下。
前項計畫期程,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得予延長,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前項第三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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