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量。前項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得包括原住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他文化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