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改善。四、核減招生人數。五、終止實驗。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