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應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經費補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對促進原住民族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教學及工作人員。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