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非營利之私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團體,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依人民團體相關法規設立之人民團體。前二項私法人或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短期補習班,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短期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