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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及第二項初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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