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其權利與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校長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者,其權利與義務依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