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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
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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