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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幼照法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五、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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