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下列幼兒園: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二、鄉(鎮、市)立幼兒園。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依本條例第三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服務於公立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