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應設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一、審定甄選簡章。二、訂修試場規則。三、確認作業程序。四、督導試務工作。五、審議錄取名單。六、處理偶發事件。七、其他有關契約進用人員甄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