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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機關、幼兒園或學校任一性別總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幼兒園或學校考核小組委員,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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