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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前項第五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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