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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考核為甲等人數,依以下類別分別計算,並不得逾各類契約進用人員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但各類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一、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職員、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司機及廚工。
園長之年終考核,依第二項各等分數及規定辦理;其考核為甲等人數,不受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之限制。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其考核為甲等人數,不受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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