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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考核及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應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備查;其餘幼兒園或學校,應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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