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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以契約進用人員身分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契約進用人員專(兼)任主管職務者,依下列規定支給職務加給:一、教保員兼任組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二、教保員專(兼)任主任: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三、教保員專任園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任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四、職員兼任組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年終考核為甲等累計未達十一次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十一次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園長福利措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項第四款規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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